产品存在瑕疵,不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经营者应当承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就是产品瑕疵责任,或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凡售出的产品存在上述瑕疵的,由产品的销售者负责对瑕疵产品做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销售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产品瑕疵责任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因产品本身是否属于三包产品而不一样。所谓三包产品,是法律规定经营者一定要按照规定实施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产品。三包产品存在瑕疵时,经营者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更改。三包产品之外的别的产品,经营者能够最终靠合同等方式对产品瑕疵责任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进行约定。
某年4月,于某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电器店赠给于某一只电热壶。第二日,于某在使用该电热壶时,手被电热壶外壳电击伤,造成手指关节严重创伤。于某起诉到法院后,并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热壶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引发外壳带电。
评析:本案是因赠品劣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就在于: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上的问题导致受赠人损害,出卖商品的商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解决此争议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本案中电器店的赠与是否是无偿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一定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此赠与行为。而本案“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此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此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被告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既然被告某电器店赠送电热壶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被告某电器店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于某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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