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企业这13项轻微首违行为不予处罚

  近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英特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生产车间缺少明显安全生产警示标志,且部分防爆电机外壳未接地。根据《诸暨市一般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容错机制》,执法人员对公司制作负责人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如果立即落实整改的话,就不予处罚。

  浙江英特沃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制造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防护材料及用品,产品主要发往英国。企业原来是开在北京的,去年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到诸暨,今年3月正式开工生产。“我们因为忙着开工,一时疏忽了安全生产细节。诸暨这个容错机制非常好,给我们这些新建企业一次受教育的机会,企业的安全信用也不会受损,我们一定会积极落实整改。”刘某表示。

  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中有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属首违、无主观故意并能立即整改消除隐患,还要不要像以前一样对公司进行处罚?答案是:合乎条件的可以不罚。

  应急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全省首个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安全生产类容错机制——《诸暨市一般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容错机制》,同时向社会公布13项安全生产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不予处罚。这些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依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等。

  “发现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我们会要求立即整改,并采取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事人自愿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我们则不再予以立案查处。”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孙朝江介绍,建立容错机制的目的是建立差异化动态监管,践行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引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自觉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自觉树立规范经营意识。这也是政府主动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公司可以提供更加宽容发展环境的改革政策。

  但制定实施容错机制并非无限宽容,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安全生产放松监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严格执法程序,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同时对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孙朝江说。

  据了解,该容错机制出台以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对11家企业的14项轻微首违行为,督促整改,消除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