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进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同意《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同意《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 31573-2015)等修正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挖掘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39728 -2020)
六、《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28662-2012)修正单
根据法律规定,以上规范(含规范修正单)具有强制执行效能。以上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修正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