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4-01-20 产品中心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尽快组织有关企业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的调查和认定申报工作,并于将铸造用生铁公司基本情报调查表(纸质二份和电子文档)和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纸质四份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经信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铸造用生铁企业规范条件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针对铸造用生铁行业布局分散、企业未来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真实的情况,各市经信委要组织力量对铸造用生铁公司进行调查,摸清企业产品用途和产销规模、工艺装备、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企业档案,为认定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照《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要求(简称《规范条件》,下同),按照符合《规范条件》、基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且经过一年内整改能够达到《规范条件》要求、明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一年内难以达到《规范条件》要求三类进行划分,并分别制订相应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对第一类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做好申报和认定工作。同时,要积极带领企业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有机结合起来,不断的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对第二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并申报认定;对明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一年内难以达到《规范条件》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限期淘汰落后炼铁设备。

  目前,铸造用小高炉产能超过铸造行业需要,个别企业仍在违规新上炼铁小高炉,将导致新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市经信委要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要求,严控新增炼铁小高炉项目。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是企业新上炼铁小高炉项目必须经过省经信委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未经审查的一律作为违规项目处理。

  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各市经信委要指导并督促企业依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省经信委组织各市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报公司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上报工信部。请各市于5月15日前将本市加盖企业公章的铸造用生铁公司基本情况调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5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申请资料和各市经信委复核意见(纸质三份、电子文档一份)报送到省经信委原材料工业处。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做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

  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联系人:工业与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文刚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

  、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

  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的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工业与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公司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时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