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剧烈循环工况的定义见GB/T 20801.2《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二部分 材料》的规定。
(2)灰铸铁的压力额定值不大于1.0MPa,使用温度范围为-10℃~150℃;
(3)可锻铸铁的压力额定值不大于1.0MPa,使用温度范围为-20℃~150℃;
(2)断后伸长率应不小于15%,压力额定值不大于5.0MPa,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并且不高于350℃;
注2-2:普通碳素结构钢的定义见GB/T 20801.2《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二部分 材料》的规定。
(2)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GCD级管道以及有毒或者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符合本规程协调标准的规定;
(3)焊接的管道组成件,选用沸腾钢、半镇静钢时,厚度小于12mm;选用A级镇静钢时,厚度小于16mm;
(4)用于GCD级管道时,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不高于300℃。
(7)HG/T 20537.3《化工装置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接钢制管技术方面的要求》;
(8)HG/T 20537.4《化工装置用奥氏体不锈钢大口径焊接钢制管技术方面的要求》;
铬钼合金钢用于焊接的管子和管件时,其焊缝应当在焊后热处理后进行100%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其检测合格等级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协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1)低碳(C≤0.08%)非稳定化不锈钢在非固溶状态下(包括固溶后经热加工或者焊接),不宜用于有几率发生晶间腐蚀的环境;
(2)超低碳(C≤0.03%)不锈钢在425℃以上经常使用时,应当考虑发生晶间腐蚀的可能性,并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1)有色金属以及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本规程协调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2)铅、锌等低熔点金属及其合金的管道组成件,不得用于输送可燃介质的管道。
(1)碳钢、碳锰钢、低温用镍钢不宜长期在425℃以上使用,铬钼合金钢在400℃~550℃区间经常使用时,应该依据使用经验和详细情况提出适当的回火脆性防护措施;
(2)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大于540℃(GCD级管道大于525℃,铸件大于425℃)时,应当控制材料含碳量不低于0.04%,并且在固溶或者稳定化处理状态下使用;
(3)高温蠕变工况使用的铬钼合金钢、强韧型铁素体耐热钢、300系列奥氏体不锈钢、镍基耐热合金,应当考虑焊接接头高温持久强度的降低对管道组成件预期寿命的影响;
(4)为防止硫、铅及其化合物在高温下侵蚀镍基合金导致晶界脆化,镍及镍基合金在各种各样的环境下的使用温度上限应当符合本规程协调标准的规定;
在低温条件下,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的使用温度限制和冲击试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协调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密封元件的选用应当考虑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以及常规使用的寿命等的要求,并且符合本规程协调标准和密封元件标准的规定。
工业管道新材料的使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TS资质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