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人员应契合招工条件,能习惯本岗位操作,对接收劳作和社会保障部、江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有必要持工作资格证书工作的工种人员,劳作者需具有相应的工作资格证书。
二、凡25周岁以下人员(技职校毕业生在外)选取为工作练习生,按我市有关工作练习规则进行处理。
三、接收人员施行劳作合同制,不转户籍联系,一起有必要施行活动人员工作证、卡准则。
四、详细手续由市劳作工作处理处、市劳作工作练习中心处理。处理手续截止日期200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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