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职业健康开展,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避免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筛选,我部将对现有专业出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确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确定标准条件》(简称《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职业主管部门依照《标准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成果及相关资料报送我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职业健康开展,推进筛选钢铁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标准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出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基本条件(一)产品用处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职业。企业须具有齐备的质量办理体系,产品质量契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二)资源归纳使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有有用的废弃物收回使用办法,高炉渣归纳使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使用率到达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用的污染物排放办理与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须契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三)能源耗费。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耗费不大于2.6吨。(四)工艺和配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关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备高炉煤气收回使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办法。未到达以上条件的企业,应如期筛选落后的炼铁设备。契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要以满意铸造职业需求为准则,加速结构调整,将筛选落后、技术改造和吞并重组相结合,不断进步工艺配备水平缓工业集中度。二、确定办理各地工业职业主管部门担任本地区企业的确定请求及初审作业(申报表见附表)。在作业中要严厉依照本标准条件,制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逃避筛选;一起可结合本地区实践,适度进步标准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有关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对契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发布。一起对确定企业施行动态办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现已确定但违反本标准条件的企业,责成其期限整改,逾期仍未到达要求的,列入筛选落后名单。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担任解说,并将依据职业开展状况和宏观调控要求当令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