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8月29日讯(通讯员 湘应宣)日前,汨罗市安委办公布4起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2023年4月28日12时20分,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某道在自家铁皮棚内存放液化气钢瓶20瓶。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自2022年1月份开始擅自收集液化气钢瓶,然后到湘阴县某液化石油气站充装购买液化气后再销售至家户从中获取利益,赚取差价20元每瓶。截至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共计经营数额36300元,违法来得到的70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道处罚50000块钱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60元。
2023年1月5日,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对汨罗市某商住项目进行日常巡查中,发现该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12栋塔吊检测报告过期未重新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起重机械设备停用通知书》并要求立马停止使用。
2023年2月3日,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了解,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不再使用检测报告过期的塔吊,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监理单位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湖南省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装的某商住项目12#栋塔吊安装专项方案未告知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测报告过期未重新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
2023年2月22日,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对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对湖南省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使用的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2台起重机械(行吊5t)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涉嫌未经检验。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3台特定种类设备予以查封。当日,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通过一定的调查发现,自2023年元月起,该公司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及2台鹏力电动单梁起重机(行吊5t),均未经检验。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南某泵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进员工中频电炉操作员邹某发、邹某杰和机械加工学徒罗某山、徐某在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下对中频电炉进行开炉铸造。汨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并责令立马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2月20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
2月28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四条分别作出对湖南某泵业有限公司罚款伍万元,对彭某军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